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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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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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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員在本案的角色定位為何?需扮演員工諮商輔導的角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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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查行政院民國92年7月9日院授人企字第0920054517號「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明定各機關應指派推動人員接受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基礎職能之相關訓練,以及得視業務特性,邀請學者專家演講、協助同仁生涯規劃、提供心理健康相關資訊,及轉介有需要者至專業機構接受諮商輔導等宣導及推廣事項。是以,本計畫定位人事人員為「員工貢獻管理者」角色,負責推動全方位員工協助方案,提昇人力素質與貢獻,使公務員工提供社會大眾更優質的服務,並非要求人事人員成為諮商輔導人員,而是期許人事人員做好預防的工作,舉辦相關活動預防員工心理健康問題的發生,並且在員工需要協助時,轉介專業的諮商師提供協助。
本局已自93年度起將員工心理健康協助列為人事人員訓練研習課程,由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本局地方行政研習中心辦理訓練及人員調訓工作,俾增進人事人員對機關同仁心理問題之預防及轉介處理能力。如有增加調訓名額或開設專班等需求,亦可逕洽本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或地方行政研習中心。
人事人員如有諮商輔導協助需求,亦可依各機關之轉介程序,轉請具專門職業證照之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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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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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是不是一定要照著「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參考作法」辦理這項業務,如「成立員工關懷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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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局提供的「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參考作法」,目的在提供各機關推動這項業務的思考方向,各機關可以視機關需要和特性參考使用,並不是制式的規定。
「成立員工關懷小組」目的在減輕人事人員的負擔,讓對這項業務有興趣的人一起集思廣益,一起想「怎麼樣營造一個健康、快樂的工作情境,怎麼樣幫有需要的人接受協助」集結創意,另建議各主管機關可併同所屬機關有興趣的同仁一起成立,讓更多人提供意見彙集更多的想法。
規模較小、資源有限之機關學校,基於經濟效益、實現互助合作精神,亦可由主管機關併同辦理,以符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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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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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費用補助算不算是「給與」的範圍?會不會有經費核銷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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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諮商費用之支付對象為「諮商師」而非當事人(公務員工),因此不會有給與方面的問題;在經費核銷上,許多機關係以「講師鐘點費」的方式作核銷,如此將可保護當事人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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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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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怎麼找合格的諮商師?人事局可不可以提供參考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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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各機關可以從下面幾個管道找諮商師:1、大專院校學生輔導中心特約諮商師。2、大專院校諮商輔導、心理或社工相關系所的師資。3、各地心理衛生中心、張老師、生命線等機構的特約諮商師。4、醫療院所的心理師等等。至於參考名單,則已於人事行政局網站之員工心理健康專區網中提供,各機關如果有其他的推薦人選,也請提供人事局,俾利彙總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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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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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明訂機關安排員工接受專家晤談之次數、費用、經費來源、預算科目及請假規則,使各機關辦理標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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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關各機關提供員工專家晤談之次數、費用、經費來源、預算科目及請假規則等,考量各機關需求不一,因此未作統一規定,此部分已在93年6月9日召開的「行政院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參考作法」研商會議,和各主管機關交換過意見,不予進行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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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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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商晤談」資料該怎麼作到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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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保密」是員工心理健康協助工作很重要的一部份,保密必須「從開始作到結束」,也就是說,各機關可設單一窗口受理員工申請專家晤談協助,比如指定人事室的某某人擔任窗口,結束諮商後辦理經費核銷,也應僅附收據、不將個案資料當附件一起呈核;在機制設計上,可採取和機構(如當地張老師、生命線..)簽約的方式,由機構定期報送接商諮商的人數或時數來辦理經費核銷,郵局即是採用類似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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