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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Regulations for Preferential Interest Rate for Lump-sum Retirement Payment of Retired Civil servant)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財政部﹝四九﹞臺財錢發字第○七八六四、銓敘部﹝四九﹞臺特三字第一七一三號公告發布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財政部﹝五九﹞臺財錢第一七八三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七月五日財政部﹝六八﹞臺財錢第一七三○九、銓敘部﹝六八﹞臺楷特三字第二○二五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十六日財政部﹝七三﹞臺財融字第一七三五五、銓敘部﹝七三﹞臺楷特三字第五六七三四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二日財政部臺財融字第八一○○二一八九六、銓敘部八一台華特二字第○六七三八三九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財政部台財融第八四七三一三四、銓敘部八四台中特一字一一九九九一九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財政部台財融第八八七三一一四○、銓敘部八八台特二字第一七七七七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財政部臺財融第八九三二三○○二、銓敘部八九退一字第一九四八八四一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十二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辦理優惠存款,須合於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
二、最後在職之機關係適用行政院訂定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 額標準表支薪。
三、依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 退休金。

如因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前項規定之機關,其人員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曾任符合併計公務人員退休之年資,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待遇者,其任職期間所計給之一次退休金得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第三條

退休金之儲存,除期滿得續存外,其期限定為一年及二年兩種,利息按行政院核定比照受理存款機關一年期定期存款牌告利率加百分之五十優惠利率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第四條

開設存款戶頭,以一人一戶為限,每戶定為新台幣一千元,千元以上以每百元為單位整數存儲之,但最高額不得超過其實領一次退休金之總數。

第五條

存款利率特予優惠,由財政部專案呈請行政院定之。

前項利息,由受理存款機關按月結付。

第六條

存款到期前,存款人得以存單申請質借,其質借條件如左:

一、辦理質借之金融機構,限於原開存單之金融機構。
二、質借成數不得超過原存款金額之九成。
三、質借利率,照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原存單到期日為限。但屆期滿日前十五天內得申請辦理存款及質借之續存及續借手續。

存款未到期前不得提取,但存款人得中途解約,其利息依優惠存款利率計算。

前項所定中途解約實存期間計息,應包括不足整月之零星日數;如存期內遇有利率調整,應以起存日約定之利率為準。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對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存入之優惠儲蓄存款適用之。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存款中途解約後,不得再行存入。

第九條

受理存款機關於退休人員申請存款時,應憑銓敘部填發之退休金證書,查驗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受理存款機關為台灣銀行,及其各地方分支機構。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銓敘部會同財政部修訂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