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核定文號:(一)中華民國94年9月27日院授人考字第0940065016號行政院函核定
(二)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院授人考字第0950064024號行政院函核定:
政府行政機關於95年10月9日(星期一)調整放假1日,並於同年月14日(星期六)補行上班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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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 |
| 第三條 | 下列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
| 一、紀念日: | |
|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 |
|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
|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 |
| 二、民俗節日: | |
|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 |
|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 |
|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
|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
|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 |
| 放假之紀念日及民俗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夕不在此限。 | |
| 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 第四條 |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
| 前項以外之為民服務機關(構),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業務需要,在不影響為民服務之原則下,自行彈性調整辦公時間。 | |
| 軍事機關之休假制度,在基於國防安全考量及因應戰備之需要下,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自行規定之。 | |
| 第六條 | 金融主管機關為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得彈性調整金融機構營業時間及延長證券、期貨交易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