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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區 | 歷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Q&A
有關經機關核給公差登記參加公祭之同仁,得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報支差旅費一案
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一案
「全國軍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暨稽核系統」分區說明會之『生活津貼相關規定說明』課程簡報
有關機關裁撤隨同業務移撥之原法定兼任主管人員、幕僚長性質之秘書經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得否補足其待遇差額一案
有關公務人員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如有加班事實,得否另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覈實支領加班費一案
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其未婚子女有無職業之認定疑義一案
各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人員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有案人員適用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一案
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
有關因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等組織調整致主管職務列等調降之主管人員,其主管職務加給支給規定
有關公務人員因案經判刑確定,於徒刑執行完畢後,始經服務機關學校依規定予以免職,其於免職生效日至接獲免職令期間待遇支給疑義。
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條、第5條之1及第12條條文
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四、(三)、2規定及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三、(三)規定。
「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適用對象2支給疑義
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核定本),並自民國95年11月1日生效。
修正「刑事鑑識、爆炸物處理暨火災原因調查鑑識鑑定人員危險職務加給表」(核定本)一份,並自95年1月16日生效一案
有關工程獎金預算執行率之定義
有關經核派前往離島地區代理請假之職務,並依規定支領地域加給之年資,可否計入服務當地年資核算年資加成疑義一案
貴府函詢農業局局長得否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支領專業加給一案。
台端民國94年6月30日致本局「局長信箱」電子郵件,詢問高級農業職業學校畜牧獸醫職系技士,且領有獸醫師執業執照,得否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支領專業加給乙案。
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領有獸醫師執業執照之畜牧獸醫職系技士,得否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支領是項專業加給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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